关于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现就制定实施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央10号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加快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下简称新纲要)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新纲要,逐级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该项任务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班子,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以扶贫办为主要力量,具体承担实施办法的编制任务。
二、 全面安排,具体部署
在坚持新纲要所提出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实施办法要体现扶贫开发进入新阶段之后扶贫与低保两轮驱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体现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在全面贯彻新纲要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应突出以下重点问题:
(一)落实行业部门任务。中央10号文件提出了12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包括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优势特色产业、饮水安全、生产生活用电、交通、农村危改、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林业和生态。这些任务部分是定性描述,部分已经量化,分为5年和10年两个阶段。各地在实施办法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具体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部门考核机制。
(二)明确地方扶贫标准。中央10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鉴于目前情况,各地实施办法中,要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的扶贫标准。制定地方扶贫标准的基本方法,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0%―50%内、不低于本省低保标准为原则。同时,依据本地标准测算扶贫对象规模,作为“十二五”扶贫攻坚的基础数据。
(三)实行重点县动态管理。中央10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各地在实施办法中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对重点县进行调整的总体方案,明确调整的原则、方法、范围、政策等。“十二五”期间不进行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明确对重点县实现动态管理的基本思路。在重点县调整过程中,不得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内重点县指标调整到片区外使用(连片特困地区名单将尽早下发)。
(四)确定地方连片特困地区。中央10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确定若干连片特困地区,统筹资源给予重点扶持。在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得到有效支持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县为单位,合理确定划分标准,将贫困程度较深,集中连片又未纳入国家片区的地区确定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连片特困地区,编制规划,明确目标,制定政策,整合资源,组织实施。
(五)编制整村推进规划。中央10号文件要求,要自下而上制定整村推进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整村推进已经列入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编制。对未纳入国家规划的贫困村,各地可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村推进规划。要克服平均主义,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瞄准最贫困的地区和扶贫对象,解决最迫切的问题。
(六)完善省内对口帮扶机制。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定点扶贫工作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发挥党政领导定点帮扶的示范效应。各地要根据连片特困地区划定和重点县调整方案,调整完善地方定点扶贫关系。内部发展差距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可建立发达地市、县市帮扶连片特困地州、重点县的工作机制。
(七)制定省级政策保障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财税、投资、产业、金融、土地、生态、人才、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省级对所属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采取的扶持政策、措施和建议。要明确加大资金投入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措施,统筹安排中央存量资金与增量资金以及省级投入扶贫资金,确保中央新增资金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要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连片特困地区内资金的使用要充分考虑片区内各县贫困状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搞平均分配。同时,各级地方特别是省级要进一步增加扶贫投入,加强资源整合,形成合力。
三、 结合实际,大胆创新
中央1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扶贫开发组织领导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工作负总责。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立足本地实际,全面反映扶贫对象的利益,既坚持以往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我国扶贫开发的基本经验,开创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实施办法编制工作,并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我办。
专此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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