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2010年开始的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继续接受正规职业教育和中长期培训的积极性,完善了扶贫到户机制,提高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受到试点县干部群众广泛欢迎。根据3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并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目的
通过对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一年以上技能培训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进行直接补助,引导和鼓励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后,继续接受正规职业教育和中长期技能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实现稳定脱贫。
二、 试点期限
适应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特点,2011年试点期限为2011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
三、 补助对象和标准
1、 补助对象。根据建档立卡情况确定的试点县农村贫困家庭中2011―2012学年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一、二年级)教育及一年以上技能培训(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除外)的学生。
2、 补助标准。每个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其中,2011年秋季学期补助700元/人,2012年春季学期补助800元/人。补助对象同时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减免学费和生活补贴政策,以及一年以上职业培训优惠等政策。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的高出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四、 试点县选择
2011年试点县为100个,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完成“两项制度”衔接建档立卡工作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选择。按照重点县自愿申报、省级审核推荐、中央评审确定的步骤产生。具体如下:
1、 名额分配。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数量、贫困人口数量和“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区、市)试点县名额分配(见附件1)。
2、 重点县申报。此次试点由重点县自愿申报。申报试点的重点县要具备以下条件:已完成“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建档立卡工作;县委、政府积极性高,在工作人员安排、资金配套等方面能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3、 省级审核推荐。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试点的重点县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区、市)参加试点的重点县名单,填写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县推荐表(见附件2),于5月15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中的重点县。
4、 中央审核确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和试点县申报情况,审核确定参加此次试点的重点县。
五、 试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1、 资金安排。本次试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根据测算主要从2011和2012年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门安排。补助资金实际安排数量根据最终核实的补助对象规模确定。中央下拨补助资金如果不足,由省(区、市)从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中补足。参与试点的省(区、市)和试点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试点的宣传和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 资金拨付和结余管理。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逐级下达到试点县,由县财政部门据实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家庭。发放后如出现补助资金结余,由县报省扶贫、财政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下年实施雨露计划项目或安排其他扶贫项目。
3、 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分别在2011年秋季学期和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后一个月拨付。补助资金经过贫困家庭申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贫困户子女就读学校书面认可、县扶贫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发放到补助对象家庭。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等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4、 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对补助对象的申请、证明、审核等过程和补助资金的发放、审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补助对象家庭。试点县要设置网络监督平台和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试点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 试点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扶贫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有关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试点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后下达实施。同时,指导和帮助各试点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县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 加大宣传力度。试点县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积极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支持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3、 规范操作程序。试点县要严格按试点工作操作程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扶贫部门要建立补助对象电子档案,并于试点结束时与试点总结一并报省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查。
4、 做好首批试点的后续工作。2011年春季学期,2010年确定的9个试点县继续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0〕66号)要求完成试点期限内各项工作。
试点县须将每个学期试点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分别是2011年12月份和2012年6月份),分别报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各试点省(区、市)于2011年元月底和2012年8月底以前将试点学期总结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
专此通知。
附件:1、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县名额分配表(略)
2、 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县推荐表(略)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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